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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刑事組長逃亡拒不入監 聲請再審敗訴定讞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件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頂罪,羅被判刑13年定讞,但逃亡拒不入監,羅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定讞。(資料照)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件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頂罪,羅被判刑13年定讞,但逃亡拒不入監,羅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定讞。(資料照)

2018/11/15 13:2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縣警局(現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件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出面頂罪,羅9年前被判刑13年定讞;但逃亡拒不入監,先後向檢察總長請求提出49次非常上訴均被駁回;羅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定讞。

羅明村的女兒已於今年9月,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陪同赴最高檢察署,請求檢察總長提出第50次非常上訴。

羅明村1997年偵辦林口鄉「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受張、黃、周姓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黃姓少年頂罪,並率隊逮捕黃姓少年,羅事後收取3人的50萬元賄賂;全案2年後爆發,羅明村等人被以貪污、行賄、槍砲等罪起訴,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

羅明村涉案部分,一審重判15年,更一審一度改判無罪,2009年4月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收賄有罪,處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羅不服,向檢察總長提出49次非常上訴,但均被駁回。

但人權團體認為羅案疑點重重,認為證人在調查局測謊時,受不正當訊問而指認羅收賄,證人在審理時全翻供,但因羅未通過測謊,辯解不被法院採納,因此被判有罪確定,人權團體主張應排除羅的測謊供詞;並認為檢方對於羅的無罪判決,上訴時間逾期,屬違法上訴,更一審無罪判決應已確定,也不會有後續再改判有罪的判決。

高院針對羅提的再審案,審理後認為,先前有罪判決中已經審理過測謊供詞,測謊供詞並非「未經審酌」的再審新證據;是否逾期上訴,高院調閱判決書送達時間,並未超過10天的上訴法定期限,並未違法上訴,因此認定再審無理由,駁回聲請。

羅提抗告,最高法院今認為,即使是逾期上訴,因屬重大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途徑救濟,而非再審;測謊部分,測謊鑑定結果雖與圖譜不符,但經綜合判斷全卷所有證據,仍不足以推翻原判決。因此認定沒理由再審,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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