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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錢翻臉?姊妹領走亡母16萬存款 男怒告偽造文書

欒姓男子的姊妹領走亡母16萬元,遭欒男控告偽造文書,台中地檢署認為,姊妹用亡者之名領款,影響繼承人之一的欒男權益,依偽造文書罪將姊妹起訴,但聲請法院從輕量刑。(資料照)

欒姓男子的姊妹領走亡母16萬元,遭欒男控告偽造文書,台中地檢署認為,姊妹用亡者之名領款,影響繼承人之一的欒男權益,依偽造文書罪將姊妹起訴,但聲請法院從輕量刑。(資料照)

2018/11/08 19: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欒姓男子與兩名姊妹,多年前即因財產等問題而不睦,雙方曾打民事訴訟,去年7月母親過世後,他發現姊妹持母親的存摺印章領走16萬元,竟控告姊妹偽造文書罪,姊妹則宣稱母親生前委託處理後事,領錢是要支付母親喪葬費,台中地檢署卻認為,欒母死亡後,授權關係就消滅,姊妹用亡者之名領款,影響繼承人之一的欒男權益,依偽造文書罪將姊妹起訴,但聲請法院從輕量刑。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排行第二的欒男,今年初曾向台中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聲明姊妹要「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他說,母親過世前,他連續12年每年提供40萬元扶養母親,並支付中風父親安養院的費用,兩名姊妹應各分攤3分之1、各165萬餘元。姊妹則答辯說,父親獨愛欒男,在未告知姊妹之下,用贈與方式把位於台中市和平區福壽山的土地送給欒男,這塊地每年收租80萬元,欒男卻不照顧生病的母親,還把父親安置於養老院,拒絕姊妹探視,聲明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欒男於母親過世前,以及父親目前的扶養方法,都未與姊妹達成過協議,既未曾協議,欒男不能依民法請求姊妹返還代墊的扶養費,駁回欒男之訴。

欒男卻發現,姊妹於去年7月20與21日持已過世母親的存摺印章,從母親存款內提領現金共16萬餘元,進而控告姊妹偽造文書罪;姊妹辯稱,領款是受母親生前委託,用於處理母親後事,不過,檢方認為,欒母已死亡,如生前有授權姊妹,也於死亡之後,授權關係消滅,姊妹不能再用欒母之名領款,否則不知情的人,會誤認欒母猶然在世,有害公共信用並損害欒男等繼承人權益,據此對姊妹提起偽造文書罪公訴,不過,考量姊妹不諳法律又坦承悔悟,檢方向台中地院聲請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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