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殺妻子16刀斃命 14年徒刑變8年的原因是...
2018/10/30 14: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男子李煉振,前年不滿妻子提議離婚,酒後殘殺她16刀斃命,一審認定他犯案時辨識能力降低,輕判8年,二審則認為他明知酒後會傷人,卻仍飲酒,改判14年,但改判理由未獲最高法院認可,發回更審,更一審30日出爐,高院合議庭直指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8年徒刑,仍可上訴。
檢察官上訴指稱,李煉振前已有酒後與妻子互毆紀錄,且自承酒後會神智不清,可預見飲酒後將失控,殺人之舉屬於自由行為;但合議庭表示,不能單憑他酒後曾與妻子衝突,就認定他在飲酒前就有持刀殺妻的故意或預見可能。
合議庭又說,根據三總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指出,李煉振犯案時的辨識能力確實下降,一審士林地院依法減輕其刑至8年,並於刑後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綜上,合議庭認為一審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前年11月15日凌晨2點半,李煉振(47歲)與顏姓妻子(50歲)因離婚事宜爭吵,李盛怒之下掏出水果刀,朝顏女脖子猛插16刀,當場割斷頸動脈與氣管致死,見事態嚴重,自捅左胸畏罪自殺,送醫後撿回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