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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護航炒股 前立委張昌財判刑6年半定讞

收賄18萬,前立委張昌財(前)判刑6年半定讞。(資料照)

收賄18萬,前立委張昌財(前)判刑6年半定讞。(資料照)

2018/10/24 16:5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桃園縣立法委員張昌財,被控收賄18萬元,在立委任內護航上櫃太萊晶體科技公司炒股案,企圖擺平證期局及檢方偵查;經纏訟12年,更四審前年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6年半、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太萊公司股票2004年6月上櫃後,太萊董事長何政鋒等人,以技術移轉權利金的名義,侵吞太萊資金6500萬元,操縱太萊公司股價,證券櫃買中心(OTC)查核分析察覺異常,檢調因此偵辦太萊炒股案,偵辦時函請OTC調閱太萊股票監視報告資料。

何政鋒等人為了避免影響太萊公司股價與營運,也擔心炒股、假技轉等不法曝光,於是透過安排,在2005年4月與時任立委張昌財、張的國會助理范長安在台北市喜來登飯店會面,請張昌財利用立委職務,出面向金管會、證期會、OTC等單位施壓,力求擺平太萊案。

張昌財透過中間人、太萊顧問張大方(通緝中),向何政鋒表明擺平案件的代價為150萬元,要求先付前金30萬元,餘款120萬元包裝為顧問費每月付10萬元;何男同意,並支付前金與第1期顧問費10萬元,並按月兌現支票領取公關費,共取得70萬元;經朋分,張昌財實拿18萬元賄款。

張昌財指示助理2度找證期局人員到他的國會辦公室說明太萊案,要求證期局在1星期內結案,范在確認結案後通知張大方。

最高法院認定,張昌財利用行使立委職權時收受賄款,侵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公正性與社會一般信賴,更四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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