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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40多年從見習生爬到總經理 一次酒駕全毀了......

2018/10/16 14: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一家信用合作社的林姓男子,努力40多年,從見習生一路爬升到總經理,卻因酒後開車擦撞路邊汽車,被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2月,宣告緩刑3年,林男花錢消災,卻沒想到被信用合作社解除總經理職務,林男向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訴訟,不過,法官認為,法令規定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滿未逾3年,不得擔任經理人,林男還在緩刑中,包含在「緩刑期滿未逾3年」,判決林男敗訴,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信用合作社努力40多年,從見習生、雇員、助理員、辦事員、襄理、副理、經理,爬升到代理總經理,並於2012年升任總經理,卻在2016年4月13日傍晚,酒駕於彰化市擦撞路旁汽車,酒測濃度高達1.07毫克,彰化地院判處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宣告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8萬元,林男選擇緩刑,繳納公庫8萬元,不料,2017年信用合作社召開第八次理事會,決議解除林男的總理職務,且不再聘僱林男擔任其他職務,林男認為該決議違法,向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訴訟。

彰化地院審理時,林男主張,「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7條規定,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不得擔任經理人,他認為此一規定違反母法「信用合作社法」,應屬無效,另外,不論犯罪類別,把所有犯罪都涵蓋,限制人民工作權,亦違反憲法而無效。

彰化地院卻認為,總經理不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勞動契約關係,而是私法的委任關係,「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理事會決議解聘林男,並未違反相關法令,據此判決林男敗訴。

林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上述選聘辦法,並未違反母法或抵觸憲法,緩刑期滿三年內,不得擔任經理人,雖未納入「緩刑期間」,但基於「舉輕以明重」法理,林男還在緩刑中,亦包含在「緩刑期滿三年內」,駁回林男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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