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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制度修法方向 具專業能力即可當鑑定人

司法院試擬有關鑑定制度的修法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試擬有關鑑定制度的修法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2018/09/11 11: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去年國是司改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要求完善現行的鑑定制度,司法院日前就此召開第四次研議委員會,與會委員們對於「誰」可以當專家鑑定人,已逐漸產生共識,即只要對鑑定事實具有專業能力,就符合鑑定的專業需求。

針對鑑定人專業資格部分,委員們認為,如果專家因其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待鑑定事實具有專業能力,即符合鑑定的專業需求,不過對於鑑定是否包含「法律專家」的意見,有委員贊同,但也有委員認為鑑定只能協助事實認定,不能包含法律的解釋及適用。

委員們多指出,鑑定意見應當通過所涉專業領域的品質及程序適格審查,因此鑑定人的專業知識必須有助於事實認定,而鑑定也必須以足夠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且是以可靠原理及方法作成;此外,鑑定必須使用前述的原理及方法,可靠地適用在該案的待鑑事實;對於不符合鑑定應具備之要件,是否即無證據能力乙節,有委員建議宜以立法明定,並就立法體例多加討論。

至於就被告或律師,能否於偵查中請求檢察官實施鑑定這部分,委員的意見紛歧;但就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否自行委任鑑定這方面,委員們則多表贊成,並建議立法明文規定這部分的委任鑑定費用應由誰負擔。

會末,主席、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裁示,有關不符合鑑定所應具備要件之證據能力、司法機關選任鑑定人時如何賦予訴訟參與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及當事人自行委任鑑定費用負擔等,交由刑事廳彙總與會各方意見及建議,試擬條文草案,並預定9月21日召開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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