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到健身中心運動被槓鈴壓傷 男子怒告負責人與店長

桃園地檢署已予健身中心的張姓負責人與簡姓店長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已予健身中心的張姓負責人與簡姓店長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18/09/05 12:4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5月11日前往蘆竹區一處健身中心,使用訓練深蹲、擴背的史密斯健身器材時,未掛好槓鈴致槓鈴下墜,壓傷他的頸背,他怒告健身中心的張姓負責人與簡姓店長業務過失傷害,桃園地檢署認為因果關係不成立,已予2人不起訴處分。

陳男指控,健身中心的史密斯健身器材沒有設置中文說明與警示標語,害他要將槓鈴掛勾固定在支架上時,不慎沒掛好,槓鈴下墜,壓傷他的頸背,致他頸椎外傷併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胸椎第11節與第12節錯位、左側第12肋骨骨折。

檢方調查,陳男從2016年起,就常前往健身中心運動,當天受傷時,也不是第一次使用史密斯健身器材,就算他從未詢問過史密斯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沒有中文說明與警示標語,應該也是有自信使用無虞,才會使用史密斯健身器材運動。

檢方認為,陳男未充分注意使用安全卡榫,而發生意外,難以認定與張姓負責人、簡姓店長的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兩人罪嫌不足,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