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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水是凶器!男搶視障女未遂被判4年

辣椒水示意圖。(資料照)

辣椒水示意圖。(資料照)

2018/08/17 12:34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無業黃男去年在台中市某視障按摩店外徘迴,想趁機行竊,見視障黃女單獨躺在躺椅上,朝她臉部噴辣椒水、搶走皮包(內有現金15萬及證件),黃女忍痛死命拉住皮包、拉扯,鄰居協助大喊「搶劫、警察來了」,黃嫌放棄贓物逃逸,台中高分院認為辣椒水屬兇器無誤,男子犯加重強盜未遂,一、二審皆判處4年徒刑。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男子黃裕欽2017年6月25日下午到中市某視障按摩據點來回巡視,企圖找機會下手行竊,看到內僅有黃女單獨在內,且玻璃門開啟中,接連2次進入屋內,黃女是視障人士,且躺在躺椅上而未察覺,黃竟決定下手,再次侵入該處,持辣椒水朝黃女臉部噴灑2次,黃女眼睛刺痛睜開不易、呼吸困難,黃男強取黃女身旁包包(內有15萬元及提款卡、證件等物)、還有桌上小皮包1個(內有血壓機1台)。

但黃女忍痛,拿起抱枕打人、又伸手拉扯黃嫌,大聲呼喊「強盜」,鄰居遛狗經過,也協助大喊「搶劫、警察來了」等語,此時贓物掉落地面,黃嫌為免遭逮捕而迅速逃離現場而未遂。

黃女有雙眼角膜表淺損傷、右手掌擦挫傷等傷害。員警到場處理,經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鎖定黃嫌涉案,3天後將黃嫌拘提到案。

被告上訴辯稱辣椒水不能算兇器,他是一週前才買來防身之用,法官說被告自承案發前1週購入辣椒水防身,可見被告知悉辣椒水朝人臉噴灑顯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受傷,辣椒水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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