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科大男化名「吳宇森」 誘騙少女獻身還偷拍

林姓某科技大學男學生,在臉書messenger化名為好萊塢導演「吳宇森」與少女交友,再以金錢誘惑少女與他發生性關係,還用手機偷拍性交過程,2名少女受害,法官今將他判刑2年、緩刑4年,條件是義務勞務120小時,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示意圖)

林姓某科技大學男學生,在臉書messenger化名為好萊塢導演「吳宇森」與少女交友,再以金錢誘惑少女與他發生性關係,還用手機偷拍性交過程,2名少女受害,法官今將他判刑2年、緩刑4年,條件是義務勞務120小時,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示意圖)

2018/08/15 14:1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林姓某科技大學男學生,在臉書messenger化名為好萊塢導演「吳宇森」與少女交友,再以金錢誘惑少女與他發生性關係,還用手機偷拍性交過程,2名少女受害,被控引誘少年對價性交已遂、未遂、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等3罪,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認罪,法官今將他判刑2年、緩刑4年,條件是義務勞務120小時,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4月初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搭訕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向對方表示「我有在賺錢」、「我1個月賺3萬,每個月可以給妳2萬」、「之後會給妳很多錢」、「做1次50萬,要嗎」,引誘少女和他發生關係,但遭拒。

去年6月17日,林又化名為「吳宇森」,用同樣軟體勾搭另名未滿14歲的少女,向少女宣稱若跟「我的好朋友(指林男)」發生性關係,就願意跟少女在一起;少女信以為真,隔天依「吳宇森」指示和林男至台北市會合,至忠孝西路某賓館開房間「炒飯」,林還用手機偷拍嘿咻的過程。

林男在法院審判期間全盤認罪,寫下2份悔過書保證不再犯,向被害人道歉,並賠償第2位的少女損失,2女同意讓林緩刑;法官認為林男將女性身體視為玩物, 兩性觀念偏差,考量他坦認且有悔意,給予緩刑機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