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恨到想殺他! 男演員性侵改判5年半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在本土劇演出刑事組長的小咖男演員江辛格,11年前被控性侵案獲判無罪,去年5月在台北市西區將街頭賣口香糖的身心障礙女子小如(化名)騙到住處,持菜刀殺傷她的手臂、頭部再性侵,還威脅「射了才能走」;最高法院今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江男5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
江辛格藝名為「江建文」,多在本土劇中演出小角色,近年當保全,已離婚;11年前他被控拿著劇照誘騙弱智女子帶回住處性侵被起訴,但因被害人對性侵次數、過程說詞前後不一,江獲判無罪定讞,不料10年後又被控同樣罪狀,這回躲不掉法律制裁。
判決指出,小如在街頭賣口香糖為生,江男常在街頭碰到她而結識,兩人會打招呼,江自稱在附近麵店工作,去年5月江男又在路上遇見小如,竟起色心說:「妳滿頭大汗,來我家吹冷氣休息一下」,小如不疑有詐前往,江慫恿:「長褲脫掉更涼快!」之後要求小如與他嘿咻,小如拒絕並出手抵抗,江拿出菜刀連砍小如3刀,威脅「射了才能走」,性侵得逞。
小如離開後走在馬路上,邊哭邊流血,附近商家看見協助報警,江男到案承認砍人、性交,但辯只用刀背砍,且事前有說會給小如錢,小如也沒說不好,最後給她200元。但小如證稱,案發時一再把江男的手撥開,並說:「尊重你是大哥才不想打你,不要對我做這種事!」
北院一審認定,小如沒有社會經驗,且與江認識,才未拒絕邀請到府,不能因江男有給錢就認定是合意,依㩦帶兇器對身體障礙者強制性交罪,重判江10年有期徒刑;高院考量江已於二審自白認罪,並向小如道歉,因此改判5年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了解,案發後小如不敢再上街賣口香糖,出庭隔離作證時還直言想殺了江男,心理創傷極深,社會局已介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