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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小手」打死1歲男童 男判刑7年半定讞

高男以「愛的小手」毆打男童頭部和身體,導致男童頭部不適開始抽筋、昏迷,最後送醫不治。示意圖。(資料照)

高男以「愛的小手」毆打男童頭部和身體,導致男童頭部不適開始抽筋、昏迷,最後送醫不治。示意圖。(資料照)

2018/07/02 12:4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擁有碩士學位、從事網拍工作的高姓男子,3年前某日受託幫女性友人照顧1歲多的幼童,因無法忍受男童哭鬧,竟以「愛的小手」毆打男童頭部和身體,下午黃童頭部不適開始抽筋、昏迷,他才打119送醫,急救後不治;高男雖賠償男童母親420萬元,法院一、二審仍將他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7年6月,高男認為判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判維持二審刑期定讞。

判決指出,高男家住高雄市三民區,2014年7月2日起受男童母親委託,全日24小時照顧黃童,高男帶不到一星期,同月8日上午10時許,他就因黃童哭鬧不休而情緒失控,用俗稱「愛的小手」的掌形塑膠拍,揮打黃童頭部和身體各處,卻下手過重,下午男童即出現異狀,突然倒地抽搐。

高男自知事態嚴重,叫救護車送醫,但送到醫院時男童已昏迷,隔天上午宣告急救無效。相驗認定男童硬腦膜下腔、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身體各處也是被打得瘀痕累累。

審理期間,高男辯稱「愛的小手」與幼童頭部傷勢無關,還推說是幼童自己跌倒受傷,但法醫解剖認定男童傷勢與「愛的小手」吻合,歷審皆不採信高的辯詞。

最高法院認為,解剖報告沒有問題,高男雖沒有殺人故意,但他持器械重力拍打尚未發育完成、格外脆弱的幼童頭部,仍應負起傷害致死的加重刑責, 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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