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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若對審判有疑慮 未來將可直接請求評鑑法官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當事人如對法官審判有疑慮,將可直接請求法官評鑑。(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當事人如對法官審判有疑慮,將可直接請求法官評鑑。(記者吳政峰攝)

2018/06/01 13: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5月31日完成「法官法」修正草案,未來案件當事人如對法官審判有疑慮,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官,無須再透過如司改會的團體,但為避免請求浮濫,草案也規定重複提起的請求「不予受理」。司法院強調,草案設計是基於人權考量,更加保障當事人權益,且會先審查評鑑請求有無依據,再決定是否請受評鑑法官說明,應不會造成法官過度困擾。

現行制度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若質疑承審法官公正性,只能透過司改會、檢察官協會、法官協會、法曹協會、中華人權協會等5個許可團體,向法評會請求評鑑,但部分案件在中間被過濾掉,常引起當事人不滿。

司法院為此修法,讓當事人得直接請求評鑑,惟為杜絕浮濫請求,草案也明定,法評會對於無具體事證、一再重複提起的請求,應不予受理;法評會也應先審查請求,看看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情事,不得逕行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若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的決議,需由3名法評會委員審查及過半委員同意才行。

司法院指出,為提升法評會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外部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4人增為6人,並訂定「評鑑委員會倫理規範」,列舉委員迴避事由,以免委員因潛在利害衝突,影響審判獨立;為強化法評會權限,法評會對於受評鑑法官的其他重大違失情事,應一併審議。

另,為了當事人與受評鑑法官的權益,賦予兩造有陳述意見與請求調查事證的權利;當事人得請求交付受評鑑法官所提的意見書,受評鑑法官則得聲請閱覽卷證;法評會最後的決議書亦應公開。

司法院強調,就算受評鑑事實因逾期而不付評鑑,亦不影響司法行政對法官發動的職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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