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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男大生當志工猥褻2男童 帶回家看A片還大玩SM

台中高分院認為,施男空言否認犯行,一審量刑適當,據此駁回上訴。(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認為,施男空言否認犯行,一審量刑適當,據此駁回上訴。(資料照)

2018/05/03 17:0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台中市某國立大學的施姓男大學生,可能有戀童癖,他修習學校的「社會服務課程」學分,在中市一所國小當志工,卻於2013年至2016年間,強制猥褻2名男學童,還將學童帶回家一起觀賞色情片,甚至在國小學校教室內,趁課後輔導機會猥褻,或把學童雙手綑綁大玩SM,直到校方發現其中一名男童的臉書,有衣不蔽體的其他兒童照片,進而發覺猥褻犯行,施男辯稱不是猥褻,只構成性騷擾,法院不採信,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大學生從2012年起,到中市一所國小當志工,藉此取得學校的「社會服務課程」學分,不料,一位男學童的導師,卻在2016年4月,發現男童的臉書內,張貼多張其他男童清涼照片,感覺怪異而詢問,才得知施男不但帶男學童返家看色情片,還猥褻男學童。

檢察官清查之後,認定施男於2013年至2016年間,猥褻5名男童而起訴,包括帶男學童返家看色情片,親吻臉頰並碰觸性器官,課後輔導時在教室內碰觸男學童性器官,還曾經將男童雙手綑綁碰撫摸器官,情節類似色情片SM劇情(性虐待與被虐待)。

台中地院審理時,施男的委任律師辯護說,施男不是強制猥褻,而是趁學童不備時觸摸下體性器官,僅構成性騷擾,不過,一審卻認為,施男對5名被害男學童中的2人,有直接「觸摸尿尿的地方」,這已非性騷擾,而是觸犯對未滿14歲男童犯下加重強制猥褻罪,據此判處徒刑4年,至於其他3名男學童,施男雖有隔著褲子碰觸學童下體等行為,卻僅構成性騷擾,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3名學童父母親沒有在事發半年內提出告訴,法院只能判處無罪。

施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他承認性騷擾,但仍堅稱沒有強制猥褻,聲明從輕量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施男空言否認犯行,一審量刑適當,據此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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