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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違規上馬路 法院認定被撞死老翁「有過失」

馬路上時常可見到醫療電動代步車,但卻是違規行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馬路上時常可見到醫療電動代步車,但卻是違規行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8/04/27 21: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馬路上時常可見到醫療電動代步車,但卻是違規行為!

78歲呂姓老翁在宜蘭縣一般車道駕駛醫療電動代步車,遭後方鄭姓機車騎士撞上,以致電動車撞擊右側水泥護欄後拋出電動車外,傷重不治。高等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醫療電動代步車不得行駛於一般混合車道上,呂翁本身屬「與有過失」,審酌鄭男為後方車輛,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認定呂翁、鄭男分別有2成、8成過失責任,輕判鄭男僅須賠償呂家118萬元。可上訴。

此案中,鄭男和家人坦承過失,但抗辯呂翁駕駛電動車行駛在一般道路的混合車道上,且未戴安全帽,本身也「與有過失」,甚至呂翁的疏失比例大於鄭男,應減輕鄭男的賠償金額。

高院判決指出,依交通法規,此類醫療電動代步車屬醫療器材,因其目的和功能不同於一般汽車,視為行人活動的輔助器材,在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的管制規定,應行駛於行人專用道等地,呂翁已違規,本身也「與有過失」。

高院表示,經查,鄭男是行駛在呂翁後方的車輛,應較能控制和判斷風險,且案發處的車道寬度並非狹窄,並非不能避免此意外的發生,因此呂翁、鄭男各自的過失責任應為2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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