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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被告未請律師 仍可調閱全部卷證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762號解釋,宣布刑事訴訟法33條2項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762號解釋,宣布刑事訴訟法33條2項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2018/03/09 18: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限制未請律師的被告,只能閱覽「筆錄」影本,引發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的質疑,兩名刑案被告日前為此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9日做出762號解釋,指被告應有閱覽「全部卷宗」的權利,因而宣告該條文違憲,命刑訴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須於1年內修正,被告權利大變革。

據悉,目前約有6成2的被告未請律師,762號釋憲文公布後,這些人均有權利申請閱卷,對被告人權是一大躍進。

刑訴法規定,被告如果請律師,律師可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被告若未請律師,只能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常被外界批評兩套標準,質疑為何律師可閱全部卷宗與證物,但當事人只能看筆錄,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

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朱姓男子,2016年向台南高分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被法官駁回,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又遭駁回,遂聲請釋憲;另名具有律師資格的王姓男子犯下傷害罪,2017年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遭駁回且裁定不得抗告,亦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762號解釋指,刑訟法第33條第2項未賦予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及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影本的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的有效行使,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司法院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依解釋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請求,在他繳納完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與證物影本。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被告未來將不因有無請律師,而影響聲請調閱卷宗的權利,且不再僅限於影本,如果被告想要看到原證物,經法官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亦可親自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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