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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依法不須迴避 大法官認為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布,釋字第761號解釋合憲。(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布,釋字第761號解釋合憲。(記者項程鎮攝)

2018/02/09 19: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負責處理科技案件的技術審查官,如在民刑事訴訟曾參與案件審查,若又被智慧財產法院指定審查智財案件,是否需要迴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61號解釋,認定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迴避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法院迴避制度在確保人民能受公平審判,如同一案件的上下審級都由同一位法官審理,就失去行政救濟的意義,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如辦理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的法官,又參與相關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為避免裁判見解不同,因此不需迴避。

呂太郎表示,依照上述情形,如連法官都不需迴避,那麼在「舉重以明輕原則」下,大法官認為,只負責處理科技案件的技術審查官,也不用迴避,並未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

本案起因宏正公司因專利權的智財案件爭議遭人舉發,衍生負責處理科技案件的技術審查官應否迴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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