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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看刀! 醋男砍傷前女友新歡判7年2月

吳男受傷後帶著陳女(長髮)逃往警所求救後倒地,女警協助救護人員。(記者陳恩惠翻攝)

吳男受傷後帶著陳女(長髮)逃往警所求救後倒地,女警協助救護人員。(記者陳恩惠翻攝)

2018/01/23 13:3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黃振益不滿陳姓前女友另結新歡,在情人節當天從苗栗北上120公里外的台北,在陳女現任男友吳男住處外埋伏,趁陳女與吳男吃完情人餐返回時,持刀劃傷吳男頸部等處,害吳男顏面神經損傷、頸部深層撕裂傷,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黃男7年2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住在苗栗的黃振益,不甘前女友陳姓女大生琵琶別抱,竟在2017年2月14日西洋情人節清晨,攜帶2把水果刀到陳女住處,尾隨她搭客運到台北,目擊陳女與同校吳姓男友,親密雙貼共乘機車外出吃情人餐後,便在吳男住處巷口埋伏等候。

當天傍晚2人返回時,黃男先上前質問,「妳是不是因為他,才和我分手?」並作勢要帶走陳女,吳男見狀把陳女護在身後,不料黃男竟突從背包取出水果刀揮砍,當場劃傷吳男的左臉頰及左手臂,吳見大事不妙,趕緊拉著陳女跑往70公尺外的北市警大同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隨即不支倒地。

黃男辯稱,攜帶水果刀只是為了防身,並非預謀,此外也不是故意要持刀追逐,而是想「關心」吳男傷勢;陳女則向警方表示,她與黃嫌分手1年多,不知他為什麼又出現。

高院認為,黃男因感情糾紛與吳男一言不合,就持刀揮砍吳男頸部要害等處,吳男與陳女逃跑後,黃男仍窮追不捨、繼續追砍,嚴重漠視他人人權和生命尊嚴,考量他已和吳男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因此判刑7年2月,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黃嫌不甘分手,尾隨前女友與新歡返家。(記者陳恩惠翻攝)

黃嫌不甘分手,尾隨前女友與新歡返家。(記者陳恩惠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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