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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er被追稅和罰鍰共1億3000萬 打官司敗訴

    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4年前來台後,因未合法登記致爭議不斷。(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4年前來台後,因未合法登記致爭議不斷。(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7/12/21 22: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4年前來台後,因未合法登記致爭議不斷,國稅局依交通部查報等資料,對Uber在台代表公司「台灣宇博」裁罰,統計2年多漏報10億多元營業額,要求補徵營業稅5200多萬元外,另須處7800多萬元罰鍰,共1億3000多萬元。台灣宇博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台灣宇博敗訴。

    註冊地在荷蘭的「Uber B.V.」公司,今年4月已向國稅局完成跨境電商稅籍登記,以新營運模式重返台灣,所賺取的叫車服務收入登記稅籍並繳納5%營業稅,不過國稅局裁處此案,與「Uber B.V.」公司合法登記後的營業行為無關。

    台北市國稅局查出,台灣宇博透過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於2013年9月1日起到2015年8月31日、及自2015年9月1日起到2016年6月30日為止從事運輸服務業,共漏報10億4千多萬元營業額,除核定須補徵5249萬7千多元外,另須依漏稅額的1.5倍,處以7800多萬元罰鍰,共1億3124萬元。

    不過,台灣宇博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灣宇博主張,並非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的經營者,也未向乘客收取車資,而僅提供荷蘭的「Uber B.V.」公司支援服務,因此並非該網路叫車平台服務的銷售人,自然不必繳納相關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台灣宇博形式上雖僅提供支援服務給「Uber B.V.」公司,實際上卻是招募個人司機使用自小客車,自組Uber車隊營運,以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服務後,乘客直接以信用卡付費,此行為屬銷售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宇博是在我國設立的公司法人,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事業」,屬營業稅法所稱的「營業人」,有繳納營業稅義務,裁罰於法有據,判台灣宇博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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