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127億 鄧文聰判10年定讞 併科罰金3.5億
2017/12/20 16: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一審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最高法院下午審結,合議庭認定鄧文聰犯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須入獄執行。
最高法院指出,判決鄧文聰10年徒刑定讞的部分,是他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犯行,至於鄧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主要因為法院還沒收到美國的司法互助文件,加上二審採信鄧前任的幸福人壽董座黃正一辯詞,判黃無罪,合議庭認為與卷證資料內容有落差,因此發回更審。
鄧文聰、黃正一被控在2007年8月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給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向EFG借款2200萬元美金,兩人運用在私人企業上,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拿幸福人壽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洗錢到私人帳戶。
金管會前年8月發現幸福人壽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未獲清償,其中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遂移送鄧、黃兩人並遭起訴;至於鄧、黃兩人所涉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犯行,則判刑10年確定。
一審台北地院判鄧文聰28年、黃正一9年6月,高院改判鄧26年、併科罰金7.5億元,黃則改判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就鄧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依加重背信罪判刑1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