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GPS查案算違法! 海巡署司法組長判刑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擔任司法組長,竟為查緝私菸,擅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置在陳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貨車底盤下,監看貨車行蹤7天,不料取回時遭陳男發現而挨告,最高法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竟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8時許,擅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故不起訴處分,再議也駁回。不過,此案經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矢口否認妨害秘密,辯稱他是為取締私菸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所取得回傳資訊也未侵害其隱私,且他所屬的五二岸巡大隊因人力有限,用GPS 衛星定位器與傳統人力跟監無異,且用意是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還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偵查機關裝置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屬於「強制偵查」手段,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該貨車上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經由車輛移動,即可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者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者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屬於對車輛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今駁回上訴案,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