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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假釋期洗劫賭場、剪腳鐐 判7年5月

37歲林姓性侵犯假釋出獄後,竟與同夥持槍到洗劫賭場3萬多元,事後並剪斷電子腳鐐,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見解,依加重強盜罪判處林男7年5月徒刑確定。(資料資,記者黃良傑翻攝)

37歲林姓性侵犯假釋出獄後,竟與同夥持槍到洗劫賭場3萬多元,事後並剪斷電子腳鐐,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見解,依加重強盜罪判處林男7年5月徒刑確定。(資料資,記者黃良傑翻攝)

2017/11/21 12:0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中市37歲林姓性侵犯假釋出獄後,去年農曆大年初六戴著電子腳鐐,與同夥持槍到彰化縣永靖鄉民宅洗劫賭場3萬多元,林男事後剪斷電子腳鐐返回監獄裝沒事,仍遭警方查出他涉及賭場強盜案,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見解,依加重強盜罪判處林男7年5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林男前年10月假釋出獄,他和劉姓友人等因缺錢花用,得知永靖鄉某民宅有人聚賭,遂在去年2月13日、農曆大年初六,戴安全帽、口罩,持手槍闖進民宅後,洗劫現場賭客現金共3萬5100元,劉男開車接應後,再平分贓款,林男逃亡時剪斷電子腳鐐,觀護人輾轉聯絡勸說他返回監獄。

警方獲報彰化民宅有人聚賭被搶,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查出接應的車子,發現林男涉案,向台中監獄借提,林男才知失算,承認犯案。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年輕力壯,不好好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卻持槍闖進民宅強盜財物,惡性不小,考量林男犯後當庭向被害人道歉,因此判刑7年5月,共犯劉男因否認犯行,判刑8年4月,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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