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門遭放棺木抬棺人不起訴 律師:有再議空間
2017/11/16 12:04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市王姓男子因與游姓男子有債務糾紛,王男竟直接抬棺擺放在游男的夜市鞋店前後離開,游見狀憤而提出恐嚇告訴,不過,檢方認為,擺放棺材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達抗議,不構成恐嚇罪嫌,全案不起訴處分;律師林國漳認為,該案是在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棺木,與一般抗議行為有別,此處分有再議空間。
林國漳指出,恐嚇罪構成的條件,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恐嚇他人,致生安全危害,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構成,放棺材當然有很多用意,有些人會抬棺抗議,但抬棺抗議是有看到這個人,該案是莫名其妙店門放棺木,也不知道誰放的,確實會讓人家覺得是否有加害人的意思,跟一般的抗議行為不同。
林國漳認為,檢方對該案不起訴處分還有斟酌空間,告訴人如對處分不滿,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7天內,向高檢署申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