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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少東跟蹤妻子判無罪 原因是....

華南金控第3代長子、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被妻子、新光金控第3代長公主吳欣盈控告妨害秘密,台北地院認定拍到的照片不是非公開活動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華南金控第3代長子、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被妻子、新光金控第3代長公主吳欣盈控告妨害秘密,台北地院認定拍到的照片不是非公開活動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11/02 17:3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華南金控第3代長子、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被妻子、新光金控第3代長公主吳欣盈控告妨害秘密,唆使法律顧問劉宗欣與2名徵信社業者在她座車底盤安裝GPS衛星定位器跟蹤、偷拍她的行蹤,台北地院今判4人都無罪,判決理由剛出爐,合議庭認定「拍攝到的照片不是非公開活動;GPS紀發器沒有錄音攝影竊錄車內活動,且車子是華南旗下大永興業的公司車,每日行程本來就須向公司公開;吳欣盈已發現被跟蹤仍不換車防範,沒有遮蔽自己行蹤之意」3大理由,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犯罪。

判決指出,檢警搜索查扣到的徵信社跟蹤吳欣盈而拍攝到的照片,包括吳欣盈在飯店走廊走動、對外營業的反跟監器材公司透明玻璃門窗內的活動、計程車內肩部以上的動作等3部分,活動場域與範圍都是一般人得以見聞的處所,主觀上不具隱私的合理期待,不符「非公開活動」的妨害秘密構成要件。

其次,安裝在吳欣盈座車後保險桿內側的GPS行車紀錄器,沒有錄音攝影功能,沒有竊錄車內活動;至於「車內活動」,則因車輛是大永興業的公司車,由大永實際支配、管理、使用,並非吳欣盈的專車,李姓司機也是大永雇用的,車輛每日出勤都要讓大永知道,行程註記在出勤單上送交總務部簽核,吳欣盈每週行程須提前交給大永,大永再轉交司機。

合議庭因此認為,公司在自己管理的車輛上架設GPS,和無故在私人車輛上安裝GPS,竊錄私人的非公開活動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吳欣盈也知道自己每日行程、路線軌跡,事前、事後都要向永大公開,因此吳女對於座車的GPS軌跡,實無隱密性的合理期待可言。

第3項理由是,合議庭認為吳欣盈並沒有遮蔽自己行蹤的意思,她在被裝設GPS之前就懷疑被一輛白色March跟蹤,才會於102年9月4日至反跟監器材公司詢問反蒐證之道,徵信社於9月8日安裝GPS,同月10日吳欣盈確定發現被裝GPS,12日拆除,卻在這8天之間選擇繼續搭乘這輛車跑行程,顯見吳欣盈並沒有隱蔽自己行蹤、不讓別人知道的意思,明示放棄對隱私的期待,因此不受隱私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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