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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取供、彈道鑑定 鄭性澤殺警案逆轉關鍵

鄭性澤再審案判無罪後步出法庭。(記者楊政郡攝)

鄭性澤再審案判無罪後步出法庭。(記者楊政郡攝)

2017/10/26 14:4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5年前台中豐原十三姨KTV殺警案,死刑犯鄭性澤被囚逾14年,台中高分院受理再審案改判無罪,法官審理發現警方疑似「刑求取供」及現場「比對」鑑定,成翻案的兩大關鍵,台中高分檢表示很遺憾發生此殺警及再審事件,該署均以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為考量,將於收受判決後,為整體審酌是否上訴。

91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歷審中鄭性澤一路都被判死刑,95年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105年3月18日台中高分檢以發現新事實為理由,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獲裁定准予再審,105年5月3日高分院釋放「死囚」鄭性澤,隨即展開再審案審理。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經勘驗鄭在警詢中書寫自白書的過程,發現警察未依法進行訊問被告的姓名等資料,及告知權利事項等程序,違背警察辦案程序在先;且就被告就醫記錄及進入看守所個人照片,發現其在被警察詢問期間,臉部確另有明顯新瘀傷出現等情節,顯有刑求,合議庭認為被告在警詢的自白不是出於「任意性」,並因此影響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的任意性,不能採為被告不利的證據。

再者,起訴書認定蘇憲丕是遭持「制式」克拉克擊中3槍而亡,檢察官認定是兩階段射擊,第一階段是羅武雄涉擊,第二階段鄭拿到克拉克後射擊,再審合議庭依卷內資料、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李俊億、孟憲輝的意見,認定蘇憲丕所中3槍,來自同一方向,且是3槍接續,沒有所謂中途停頓的「二階段開槍」。

證人張邦龍及梁漢璋(被告友人一同到場)雖稱有看到羅武雄交槍給被告,但他們都說是在羅武雄開槍射擊酒瓶(在店內示威,警察未到)前的事,且交給鄭是兩把「改造」克拉克,一群人進入A10包廂後,羅武雄手中有「制式」白朗寧手槍及「制式」克拉克手槍各一支,持制式克拉克先射擊天花板,再射擊酒瓶,店家才報警。

另依證人即在場警察高豫輝說,看到羅武雄朝警察開槍的槍管是黑色的,參酌扣案4把手槍,可以確定殺警的就是「制式」克拉克手槍。

所以此案導出3槍都是羅武雄所射擊的可能性高,短暫槍戰中,羅、蘇兩人死亡,兩人所持有槍枝均屬制式槍枝,可快速擊發子彈,兩人死亡先後順序無法判斷,加強了羅武雄連續3發擊斃蘇憲丕的可能懷疑,被告則未碰觸制式克拉克,依此殺人及持有制式手槍部分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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