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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說惹訟 段宜康被判賠黃文玲20萬

段宜康在臉書上發表金主說,被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今判賠20萬,並須在其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日。(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段宜康在臉書上發表金主說,被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今判賠20萬,並須在其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日。(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10/05 16:4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進黨籍新潮流系立委段宜康,103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指,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前立委林滄敏「共用1個金主(暗指蕭景田)」,後被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為,段已事先求證過該傳聞是否屬實才發文,屬於未故意傳播不實誹謗,逆轉一審有罪認定,改判無罪;但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審結後,於今日下午判段須賠償20萬予黃,並須在個人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1日;刑、民均可上訴。

段當時在臉書發文,三立民調僅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蕭景田...」;黃事後認定該言論已貶抑人格評價,除了自清與林、蕭絕無任何金錢往來外,也公開表示願意公布競選帳目供檢視,並反質疑段的相關話語用意在於意圖使人不當選,因而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段親自應訊時說,在向多位證人查證後才發表言論,且該事屬可受公評之事;不過仍被檢方依妨害名譽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刑事庭日前對其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褫奪公權1年;全案上訴至二審後,高院法官依據證人證詞,認定段已事先求證該傳聞說法,不具傳播不實的誹謗故意,今年2月9日改判無罪,全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至於一審民事求償案件,法官審理後審酌雙方學經歷,稍早判段須賠償20萬元予黃,並要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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