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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偵查被告享全面閱卷權? 檢協會有「異」見

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涉收遠雄集團董座趙藤雄上千萬元賄賂,高等法院日前以台北地檢署妨害洪男等人閱卷權為由,撤銷台北地院羈押裁定。(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涉收遠雄集團董座趙藤雄上千萬元賄賂,高等法院日前以台北地檢署妨害洪男等人閱卷權為由,撤銷台北地院羈押裁定。(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7/09/27 21:1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董座趙藤雄上千萬元賄賂,高等法院日前以台北地檢署妨害洪男等人閱卷權為由,撤銷台北地院羈押裁定,引發檢方震撼。檢察官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認為時代力量黨團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形同讓偵查中的被告享有全面閱卷權,將使刑事偵查寸步難行。

檢協會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101條第3項限制律師閱卷權違憲,抵觸憲法第8條和第16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於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擁有閱卷權,大法官意旨並非認為被告在偵查中,可享有全面閱卷權和完全訴訟權的保障。

檢協會認為,被告在偵查中享有全面閱卷權,可能增加檢方偵辦集團性、隱密性、長期性特性的貪污、毒品、金融組織犯罪的難度,並洩漏檢方偵辦進度和串證可能,讓偵查作為寸步難行。

檢協會表示,現行制度對被告偵查防禦權的保障已經足夠,時代力量和尤美女等人的草案,規定連沒請律師的被告,一樣可以請求檢方交付卷宗影本,但依法,檢方需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聲押被告,在目前檢方人力不足下,實在有困難。

法務部昨天召開「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公聽會」,會中公布時代力量黨團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認為基於保障被告偵查防禦權,應擴張偵查中律師閱卷權,主張凡被告經訊問、搜索、拘提、逮捕或聲請羈押,對於被告偵查中之陳述筆錄、偵查資訊等證據資料,不得限制辯護人及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如檢察官認有限制之必要,得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限制(33條之1);被告無辯護人者,亦得請求檢察官交付卷宗副本或電子檔,並得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證物(33條之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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