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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F4女團藝人遭「醋達人」揪開房 獲賠3萬元

劉樂妍。(翻攝自臉書)

劉樂妍。(翻攝自臉書)

2017/09/10 20:5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F4女團成員、擁有H奶傲人身材的藝人劉樂妍,前年接到陌生男子電話,對方稱曾以1萬5000元跟她在摩鐵做愛,還說「那次妳弄得我很舒服」,盼再約性交易,劉女大罵「變態」後掛電話,報警查出對方竟是有「醋達人」之稱的百家珍釀造食品公司總經理江中琨,提告求償10萬元;江雖辯稱打錯電話,但士林地院認為江所為已構成性騷擾,判賠3萬元給劉女。

劉女提告指控,50歲江中琨於104 年5 月25日下午3時許,用手機打給她,並自稱張大哥,對她說:「半年前曾跟妳約在薇閣,那次很舒服,有給妳1萬5000元,想再次與妳約見面」等語騷擾她,將她貶低為與他人性交謀生的特種行業女性,她火大痛罵「變態」後掛斷電話,報案提出刑事、民事告訴。

警方循線約談該門號登記者到案後,劉女才知騷擾她的人叫江中琨,是販售健康醋著稱的百家珍公司總經理;警詢後依涉性騷擾罪嫌,將江男函辦;庭訊時,江男承認曾致電劉女,並說過「弄得我很舒服」等語,但辯稱本來是要打一個「網路上看到的電話號碼」,後來挨告性騷擾,才知道打錯電話給劉樂妍。

不過法官認為,江男無法證明他誤撥電話,且性騷擾構成要件是該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不論江男是否故意打給劉女,只要行為違反劉女意願,就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

再者,就算江男真的誤撥電話,但他沒確認接電話的是不是他要找的人,就輕率對劉女說那些話,損害劉女人格尊嚴,並使她心生畏懼,構成性騷擾,法官因而判江男須賠3萬元。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檢方調查後認為,江男言詞是要約劉女性交易,並無危害她生命意圖,不構成恐嚇罪,而言語性騷擾只涉及行政罰,日前將江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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