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親自辦案? 檢察官看法兩極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23日召開檢察官會議,會中決議檢察長必須分案偵辦重大刑案,成為史上首例,對此,檢察官看法兩極,綜觀而言,基層、年輕一輩的檢察官較支持檢察長親自辦案,認為此舉回歸檢察官屬性本質,對於基層檢察官有宣示的「象徵性作用」;資深、管理階層的檢察官則認為,檢察長負責指揮、監督重大案件辦理,差別僅在於沒有親自開庭、寫書類,但並非這樣就被認為是沒有辦案,應思考司法資源分配的「比例原則」問題。
較為反對檢察長親自辦案的檢察官認為,檢察長事務繁重,除了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指揮、監督重大案件偵辦,還要處理行政業務,僅分配一件案件給檢察長辦並非難事,但實質意義不大;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針對此議題,檢察官論壇上正反意見看來五五波,但這恐有「沉默螺旋」的問題,意指鼓譟的少數對上沉默的大眾,讓聲勢看來差不多。
此外,檢察官的工作屬性與法官不同,法官是「審判獨立」,僅處理好自己的案件,而且是針對檢察官已整理好的犯罪事實進行有罪或無罪的認定,庭長如同總務股長一般分配案件,因此參與案件的分配進行審判不成問題,但檢察官卻必須在模糊中拼湊出案件全貌,檢察長親自開庭、與警方討論案情、寫書類,相較於檢察長指揮、監督大案偵辦,兩者孰重孰輕,從「比例原則」觀之應有解答。
較支持檢察長親自辦案的檢察官則認為,檢察官的本質就是「辦案」,不該因為擔任檢察長、主任或基層檢察官的職務差別而有所不同,檢察長帶頭親自辦案,哪怕只有一件,對於基層來說就是一種宣示、鼓舞的作用,而且就雄檢的決議來看,檢察長是一件辦完再辦下一件,且不分有人犯在押的案件,偵查時間充裕,不影響其他職務進行,但檢察長偵辦案子的繁重度應適中。
一名年輕檢察官指出,檢察長親自下來辦案,並非是對檢察長的污辱,此舉有助於檢察長體會基層檢察官所面臨的困境,別的不說,單就硬體設備的充足與否,就是個問題,檢察長是有能力改變這些困境的人,此舉也有助於檢察長介入個案偵辦被質疑「不陽光、不透明」狀況的改善,這種上對下的控制必須鬆動,回歸法制的正常面,只要要求合理,不怕帶不動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