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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前夫自殺 她上門探查竟被反咬一口

新竹地院。(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地院。(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2017/08/22 22:5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林姓女子因前夫與一對子女突然找不到人,擔心出意外而會同警方上門,事後反遭前夫索賠16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受理後,認為前夫要錢的理由全都站不住腳,一一予以駁回。

李男說,與妻子林女育有1子1女,104年7月離婚,林女並搬離住處。104年10月林女以他因傳送不尋常簡訊,並帶子女不知去向而擔心他自殺為理由,向警方報案後,與他哥哥及員警陪同前去住處,並由林女以從他住處偷走的整套社區大樓感應扣與住家鑰匙,開啟門鎖進入屋內,見他與1子1女均不在屋內,即隨手拿走女兒手機。

事後李男要求前妻賠償律師費、遭竊手機、住家鑰匙與大樓感應扣與精神慰撫金,合計16萬元。

林女則說,當天是李男在鬧自殺,他的哥哥姐姐都聯絡不到人,小孩子沒去學校,她收到學校通知,才會持備用鑰匙進入前夫住家,而且他與李男哥哥及員警一同進入。手機則是因離婚後,想與女兒聯絡,所以是她買給女兒用的,可是前夫不讓她與女兒聯絡,她才會在進入前夫家看到手機之後,將手機取回,手機既是她付錢買的,應該屬於她所有。

林女說,離婚搬家後,在整理搬家行李時才無意間發現,自己拿了離婚前在家中使用的備用鑰匙。至於李男本非手機所有權人,無從主張手機物權,自無遭受侵害可言。

而在主張律師諮詢費部分,法官指出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律師費用,須當事人不能自己訴訟,必須委任他人代理所支出的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是訴訟費用,於必要限度內,得由敗訴之人賠償。由於本案原告並無不能訴訟情形,故其律師諮詢費尚非必要支出,不得算入損害賠償費用中。

而本件訴訟內容,林女對李男身體或生命並未實施任何加害行為。此外,李男就其產生精神上痛苦原因事實,究係符合何種人格法益遭受情節重大之侵害,皆未見說明,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亦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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