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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成麵怒推老闆重傷 女客判賠759萬多元

情侶赴麵店用餐不成竟出手傷害老闆及其兒子;法院審酌後,判女方要賠償老闆759萬餘元,且要與男友一同賠償兒子5萬8千餘元(記者溫于德攝)

情侶赴麵店用餐不成竟出手傷害老闆及其兒子;法院審酌後,判女方要賠償老闆759萬餘元,且要與男友一同賠償兒子5萬8千餘元(記者溫于德攝)

2017/08/07 10:2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一對情侶到早餐店想吃早餐,但因店家尚未準備完成遭拒;女客竟自覺被指是神經病,狠推女老闆撞牆,導致其腦部受重傷,在旁男友同時出手毆傷被害人兒子。女子事後被依重傷害罪被判刑4年、男子則依傷害罪論處刑期4月。民事方面,台北地院合議庭今天上午判女被告須賠償被害人759萬餘元、另與男友要連帶賠償被害人兒子5萬8千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發於前年7月24日上午6時許,施女、王男赴住處附近早餐店準備用餐,但女老闆因煮麵水尚未煮開,煩請稍帶片刻或建議前往其他早餐店用餐;不過女客人不但未離開,還質疑對方碎嘴她是神經病、曾吃霸王餐,一怒之下除亂丟筷子桶與辣椒罐,還抓住女老闆衣領使力推倒,害她腦部重傷;站在一旁的傷者兒子本要阻止,也遭男客打倒在地。情侶事後逃離現場。

身受重傷的女老闆被送醫後確診為多重腦傷,即便開刀治療,也須面臨右側肢體無力、鼻胃管灌食等情形,生活無法自理。

女客在刑事開庭時堅稱,若非先被稱為神經病或頭殼壞去,口舌之爭必定不會發生,但強調絕無出手推人,不知被害人如何跌倒撞牆病產生腦傷;男客雖承認出手推兒子,但也是為阻止女友持續遭筷子戳身而作,絕無「出拳打太陽穴、出腳踹臀」等犯行。

一審法官未採信兩人說法,並審酌情侶案發後雖曾答應和解卻遲未支付相關費用,分別依重傷害與傷害罪論處;案經兩人上訴仍遭二審合議庭駁回,可上訴。

民事部分,傷者兒子上月11日出庭時提到,母親遭害後不但造成麵店無法繼續經營,也須他更悉心照顧,母子二人身心痛苦,因而向情侶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789萬658元。

合議庭稍早判女客須獨自賠償被害人759萬6585元,也要負起連帶責任與男友一同賠償5萬8920元予對方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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