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男子被火車撞飛遭起訴 法官認定無危險判無罪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這人真命大!被火車撞到卻沒事!
新竹縣官姓男子在鐵軌旁行走,被火車撞飛摔進一旁水溝,奇蹟似僅受擦傷,但檢警卻認為他已經造成火車往來危險,因此提起公訴,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卻認為,就算是他故意以肉身去撞火車,火車也不會受損,更不會出軌,何況是火車去撞他,「怎可能會有什麼危險!」認定不構成公共危險罪,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2月23日上午7時15分許,官男在新竹縣湖口鄉北湖車站至湖口車站間沿鐵路鐵軌行走,本應注意行人不得在鐵路路線內非供公眾通行處所通行,依當時天氣陰、日間自然光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無視火車往來危險而仍在鐵軌行走,適逢臺鐵南下區間列車通過,列車司機發現後鳴笛緊急煞車,仍擦撞官男,致列車停駛,造成延誤10多分鐘,致生火車往來危險,依刑法「過失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嫌」提起公訴。
官男聲稱他是去找同學,由於同學家住軌道附近,他已經忘記當時為何會在軌道旁行走。送醫時發現他下背、骨盆、左右側足部挫傷及多處擦傷。
法官調查,當時列車司機以為應該是撞到動物,且動物跑掉了,列車沒有損壞,只是發現「軌道路線旁」有異物,而非發現有人行走在「鐵軌上」,且區間車外觀無異物殘留,列車亦未受損。
事後官男才被人發現倒臥在軌道旁水溝,且法官認為,官男固有行走於軌道旁行為,但鐵路管理局認為,區間車如行人走在軌道上因剎車不及而撞上,也不會翻覆或出軌,因此不致於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危險。因此不構成「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
因此法官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官男有何因過失妨害火車行駛,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的犯行,因此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