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到爆!借款創業淪詐欺共犯 法官還清白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開小吃攤創業,急需資金,上網尋找貸款門路,結果遇上「詐騙集團」,對方佯稱是「民間借貸公司,利息超低」,但條件是要先寄金融卡、存款帳以確定「還款能力」,黃男不疑有他,急忙把文件寄出,詐騙集團立即將其拿來作為「人頭帳戶」,結果黃男淪為詐騙共犯遭起訴,審理時他向法官喊冤,自己也是受害人,法官採信被告說法,因此判他無罪。
黃男步出法庭,如釋重負,他說,20萬沒借成,反被當成詐欺犯,還付10萬元的律師費,真是「衰到爆」。
該案起因去年5月8日苗栗縣一名陳姓被害人,誤信詐騙集團之言,詐騙集團佯稱,他因旅館消費「設定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陳某在詐騙集團指引下到ATM分4次把存款6萬6570元匯入被告的「人頭帳戶」,事後才知被詐騙,陳某不甘受騙,上警局報案,要求警方將黃男繩之以法。黃男後來被檢方依欺詐共犯提起公訴。
但該案審理時,黃男向法官喊冤,他說,他跟朋友打算開小吃店,需要創業資金,他求借無門,便上網尋找管道,看到一個名為「張國偉民間借款」,對方稱可貸款20萬,每月還6600元,分36期還完。他認利率不到2%,非常優惠。但對方說,為了確定「你有還款能力,得要寄2張金融卡以及2本銀行存摺」,黃男不疑有他,隔天馬上用宅配寄過去。
黃男說,對方還說,核驗完畢,就會匯款,金融卡、存摺也一併退還。結果,他寄過去,對方就不接電話,5月8日就接到警方通知,自己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不久又接到起訴書,告知淪為詐欺共犯,有夠倒楣。
法官表示,刑法上的「幫助犯」,需具備明知對方犯罪而予以幫助。該案只能證明被害人被詐騙,但不證明被告即為詐欺共犯。本案不能因為被告的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被認定其為詐騙集團之一員,因此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