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解糾紛反被打 和事佬斷人掌判賠112萬
2017/07/09 16: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公親變事主!台中市曾姓男子與朋友喝酒後,抱怨他與同事有糾紛,2名朋友想排解糾紛,三更半夜急電謝姓男子出面協助,不料,謝男抵達時,有一輛來歷不明的汽車停在附近,醉酒的曾男誤認是謝男叫來助陣的打手,拿鐵管猛擊謝男,謝男當和事佬卻無端被毆打,憤而持西瓜刀將曾男的左手掌「卸下來」(砍斷),曾男索賠447萬餘元,但台中地院認為曾男打人在先,僅判賠112萬餘元,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在2014年11月5日晚間,與2名朋友喝酒,他抱怨與任職機械公司的陳姓同事有糾紛心結,2位朋友想排解,遂於深夜電告謝姓男子出面,幫曾男與同事排解糾紛,雙方約在大肚區見面。
謝男於翌日凌晨2時許抵達時,附近剛好有一輛來路不明的黑色轎車,喝醉酒的曾男,誤認為謝男找打手要打他,他乾脆先下手為強,一下車就持鐵管毆打謝男。
謝男三更半夜被叫出門,曾男的糾紛又不關他的事,他卻無端被打,一時氣憤下,拿出車內西瓜刀猛砍曾男,曾男伸手抵擋,左手腕被砍中,左手掌被「卸下來」,斷掌雖縫合接回,但功能僅剩1至2成,謝男被判處3年10月徒刑確定,曾男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索賠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447萬餘元。
台中地院認為,此案應賠償256萬餘元比較適當,但此案肇因是曾男酒醉誤認謝男尋仇,持鐵管毆打謝男,但謝男持刀砍曾男時,曾男已停止毆人,謝男不能用正當防衛來免除賠償責任,曾男要負3成責任,謝男應負7成責任,256萬餘元的7成是179萬餘元,再扣除曾男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領取的67萬餘元補償金,謝男應賠償曾男112萬餘元,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