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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想脫產 百萬房產遭扣押

詐騙集團成員取款約新臺幣188萬元。(記者鄭景議翻攝)

詐騙集團成員取款約新臺幣188萬元。(記者鄭景議翻攝)

2017/07/02 16:39

〔記者鄭景議/台北報導〕51歲的盧姓男子與中國地區綽號「蔡哥」、「李哥」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於去年遭到警方逮捕,警方徹查盧嫌名下金融帳戶,卻在執行扣押財產時發現帳戶僅有新台幣3萬8140元,於是警方徹底運用去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規定,扣押盧嫌在淡水地區價值破百萬的35坪房屋及二筆土地。

警方表示,盧嫌負責臺灣地區指揮調度分工,該詐騙集團有電信機房、叩房、收(寄)簿手、人頭帳戶、車手頭、提款車手、地下匯兌等分組,分工明確朝企業化經營,以假藉「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假網拍詐騙」等手法詐騙臺灣民眾169人,詐騙集團成員取款約新臺幣188萬元。

松山警分局與多個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經長期跟監埋伏,勾勒出詐欺集團之組織結構,於105年間查獲成員45人,成功瓦解詐欺集團。然而,盧姓犯嫌偵查中拒絕供述贓款流向,警方徹查盧嫌名下有7個金融帳戶,欲執行扣押時,發現盧嫌帳戶僅有3萬8140元,警方懷疑盧嫌脫產或將詐騙所得花用殆盡,於是依據去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犯嫌財產,法院審理後參考市場價格,裁定扣押盧嫌坐落在淡水地區35坪房屋及二筆土地。

過去詐騙案件的被害人求償十分困難,詐欺犯在取得不法所得之後,往往會進行脫產,將得來的金錢購買豪宅、名車、裸鑽等高價品,再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或是將錢拿來進行投資,經過去年7月1日所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上路後,詐欺犯的犯罪所得即使無法追討,檢警也可以追討犯嫌其他資產,且在犯嫌死亡、逃亡經通緝的情況下都可以適用!

警方表示,新制可以有效幫受害者討回款項,過去詐欺犯在脫產完後,雙手一攤向司法機關表示詐騙所得花完了,司法機關就拿他沒有皮條,如今新制通過後,成功幫被害者討回被害款項的機率越來越高,希望也能提高被害者出面指認及報案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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