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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拍女子正面PO網 男卻挨告性騷擾

案發處位於松德路與虎林街口。(記者謝君臨翻攝Google map)

案發處位於松德路與虎林街口。(記者謝君臨翻攝Google map)

2017/05/23 19:1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34歲陳姓男子去年9月於路上行走時,與女子小愛(化名)擦身而過,而後陳男轉身尾隨小愛,意圖持手機拍攝其正面PO網,卻不慎在「超車」之際,與小愛擦撞;事後,小愛指控陳男在雙方擦身而過之際,突伸鹹豬手襲胸,控告陳男涉嫌性騷擾;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陳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小愛指控,去年9月19日下午4點40分左右,她與友人行經北市信義區松德路與虎林街口,當時與迎面而來的陳男錯身而過,不料陳男卻趁她不注意、未及防備之際,猛然伸手襲胸後逃逸,留下一臉錯愕的她,憤而提告。

檢察官傳喚陳男出庭,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他本來打算前往超商領錢,看到小愛與友人從身旁經過,發現小愛看他的眼神似乎態度不善,所以他轉身尾隨其後,想要用手機拍下小愛並張貼上網。

陳男指出,過程中因為想要拍照,所以有把手機調成照相功能,又想拍攝小愛正面,但因路窄,他欲超過小愛時,小愛正好因閃避路人往右靠,2人不慎擦撞,當時他有向小愛道歉,不料卻挨告。

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確實有拍到陳男持手機尾隨小愛,但並未拍到2人擦身而過,或陳男有碰觸小愛胸部之舉,因當天適逢週一下班時間,人行道上來往人潮眾多,檢察官認為,陳男說當時不慎與小愛發生擦撞,確有可能,且因小愛提告後即離台,均未到庭說明,難以證明陳男確有性騷擾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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