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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留車何來「倉棧費」? 當舖巧立名目被法官打臉

需錢孔急的何男沒留車在當舖,當舖卻收「倉棧費」,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需錢孔急的何男沒留車在當舖,當舖卻收「倉棧費」,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7/05/05 11: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何姓男子有40萬元卡債待繳,缺錢孔急的他,用身分證與汽車的行車執照影印本當擔保,向台中市一家當鋪陳姓老闆借款12萬元,年息高達97.3%,每月利息達9000元,何男無力償還,乾脆報警告發陳男,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收費包括「保證金」、「倉棧費」,符合法律規定,台中高分院卻打臉,何男沒有把車留在當鋪,陳男也不用保管汽車,何來「倉棧費」?「保證金」更是巧立名目掩飾重利與剝削犯行,不過,陳男把利息還給何男後,雙方和解,據此輕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何男前年1、2月兩度向經營當舖的陳男借錢,抵押身分證與汽車的行車執照影印本(俗稱原車可用),各借得8萬元與4萬元,約定每個月1期,每期利息9000元,並先預扣1個月9000元利息,何男實際拿到11萬1000元,他在繳納利息1萬5000元後,就無力償還本息,乾脆向警方舉發陳男涉嫌重利罪。

檢方起訴指出,何男雖借款12萬元,實際僅拿到11萬1000元,每月利息9000元,年息高達97.3%,明顯觸犯重利罪,台中地院據此判處陳男拘役50日。

陳男上訴,辯稱預扣的9000元不是利息,而是「保證金」,會在何男清償債務後退還,至於每月利息9000元,是包含月息2.5%(年息30%),以及每月的「倉棧費」5%(一年60%),「倉棧費」是質押物品的保管費用,是當舖業法的合法質當收費。

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何男只留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沒有留車,陳男既不用保管車子,何來「倉棧費」?另外,法律規定當舖業的年息最高不得超過30%,除了利息與「倉棧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倉棧費」更不能超過收當金額的5%,陳男卻每月收5%「倉棧費」,每年收60%,「保證金」更是巧立名目來剝削借款人。

台中高分院還強調,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在2010年底修正,年利率不得超過30%,「倉棧費」絕非允許當舖業者於每月最高年息30%外,仍可再收取5分利(年率60%)的「倉棧費」,否則豈非變相取得1年90%的高利率?不過,陳男已經償還何男2萬4000元利息,雙方和解,據此維持原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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