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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議修法強化防逃 重罪被告應到庭聽判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召開第五分組第5次會議,討論強化防逃機制,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建議。圖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畫面。(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召開第五分組第5次會議,討論強化防逃機制,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建議。圖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畫面。(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7/05/04 12: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召開第五分組第5次會議,會中討論強化防逃機制,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出可能改革方案的建議:修法規定重罪被告宣判應到庭聽判,宣判的同時進行羈押審查程序;強化羈押替代處分的措施,杜絕可能促成逃亡的因素;檢察官必要時,對於被判一定刑度以上的被告,得不待傳喚,即可逕行拘提執行。

司法院建議,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聽判,宣示判決也是審判期日的一環,審判期日亦應以宣示判決為終結,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均有到庭之義務。

其次,司法院建議,非羈押中的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宣判時即應啟動羈押審查程序,審酌被告有無逃亡規避刑罰之虞。

司法院的第3項防逃建議為,修法擴大羈押替代處分的適用範圍,若重罪被告未在押,則應擴大實施替代方案,例如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以節省檢警調監控的人力浪費;實施「居家監禁」,命令被告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的區域,並搭配科技設備實施監控;命令被告交出本國或外國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移民署不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防杜被告涉案時逃亡出境;斷絕被告逃亡的資金,命令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移轉不動產、變更登記,通知金融機構禁止重罪被告提款、轉帳、付款、轉讓等。

此外,司法院也建議,檢察官必要時可於法院定讞判決案卷送達檢察官之前即執行,以避免受刑人趁定讞後、執行前的空窗期逃匿;被判一定年限以上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者的被告,檢察官得逕行拘提執行並限制出境、出海。

針對這些防逃改革方案,司法院日前已發函各法院徵詢法官意見,待進一步匯整後供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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