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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時幫付房貸、醫美費 婚沒結成討216萬元敗訴

男向法院提告要求女方還錢,桃園地院法官判男子敗訴。(記者鄭淑婷攝)

男向法院提告要求女方還錢,桃園地院法官判男子敗訴。(記者鄭淑婷攝)

2017/05/02 21:47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全姓男子與蔣姓女子1年多前認識,交往期間全男拿錢替蔣女付房貸、付醫美費用,兩人一度論及婚嫁最終卻告吹,全男認為蔣女以結婚為前提施詐,向法院提告要求蔣女返回216萬元,不過,桃園地院法官查出是全男主動提分手,且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未有證據顯示女方以婚約施詐,全男幫忙付的貸款也不算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因此判全男敗訴,蔣女不必還錢。

全男指控,交往期間蔣女聲稱有房貸壓力,開口請他幫忙,他前後拿了206萬元給對方繳貸款,另又幫忙支付10萬元醫美費用,豈料,蔣女一再拖婚期,後來甚至悔婚,他前後共付了216萬元,有上當的感覺,認為蔣女以結婚為藉口施詐。

蔣女反駁施詐,她指出2人確實論及婚嫁,但分手是全男主動提出,她多次溝通都被拒絕,並提出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而全男是主動要幫忙她繳貸款,她從未以結婚為由施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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