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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虛偽標記罪 味全油品案智財法院二審定讞

味全公司混油案二審合議庭今日宣判,只就98調和油部分有罪,判魏應充2年徒刑,全案定讞。圖為宣判後,行政庭庭長陳忠行說明判決結果。(記者王藝菘攝)

味全公司混油案二審合議庭今日宣判,只就98調和油部分有罪,判魏應充2年徒刑,全案定讞。圖為宣判後,行政庭庭長陳忠行說明判決結果。(記者王藝菘攝)

2017/04/27 16:18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味全油品案為何與一般案件不同,上訴審跑到智財法院?而且是二審就定讞。

律師蔡宜軒指出「只要刑事案件跟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管轄案件有關的罪名,上訴二審時,就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味全油品案被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刑法「商品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法院的管轄範圍,只要刑案罪名包含此罪,提出上訴後,上訴二審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之規定,即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而且本案是二審即定讞,無法再上訴三審。

律師蔡宜軒指出,魏應充等人在第一審判決被認為同時構成《刑法》詐欺、虛偽標記、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其中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案件。

至於,味全油品案在二審就會定讞,與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無關,而是魏應充等人涉犯的詐欺、虛偽標記、攙偽假冒等罪,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罪名,所以在第二審判決後就不得再上訴,因而定讞,所以味全案二審之所以需要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是因為本案涉及虛偽標記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至於本案之所以會在智慧財產法院定讞,是因為魏應充等人所涉嫌的詐欺、虛偽標記和攙偽假冒等罪,都是依刑事訴訟法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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