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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日記甜蜜寫「我不是處女了」 男說:不認識她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7/04/24 12:24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13歲少女小美(化名)與彭姓網友交往,彭男還開賓士汽車接小美出遊,帶她到旅館偷嚐禁果,小美母親在女兒的平板電腦,發現女兒寫說:「跟老公出去、我不是處女了」大驚提告並求償,彭雖否認,新北地院不採信,判他賠償被害者及其父母140萬,可上訴。

小美指證,她與彭男在遊戲中以老公老婆互稱,彭自稱在花蓮開民宿,她也有跟彭提及自己13歲,讀國中二年級,前年6月間,彭開兩人座黑色賓士車接她外出,到中興橋附近某旅館嘿咻;7月間,兩人還在她房內嘿咻,彭吃完早餐就走人。

小美說,她從未提及此事,但母親發現她平板電腦內的日記,拿手機拍下交給警察,她遭母親責罵心情不好,把日記刪除,不過可確定,彭男就是與她發生性行為的人。

彭男堅稱不認識小美,未發生性行為,不解小美為何指證他,因此激怒小美,她原不想提告,因彭於審理時否認見面而提告。

刑事部分,合議庭調查,彭確實住在花蓮、名下有黑色兩人座賓士汽車,曾接受旅宿業訓練,前年7月以手機打電話給小美,且彭曾請小美領火車票,小美平板電腦有彭傳給她的訂票紀錄,取票憑證的身分證號碼是彭男母親的前夫,乘車時間與小美所述時間吻合。

合議庭調閱早餐店監視器畫面確認,彭與畫面中男子髮型、眼鏡款式、衣著方式吻合;加上小美無誣陷意圖,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4年,上訴中;小美與父母再提求償,彭男仍否認,民庭法官依刑事卷證等證據認定,彭男與少女嘿咻,判他賠償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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