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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智總提改革方案 保護弱勢在司法的處境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左)就原著民議題做報告(記者溫于德攝)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左)就原著民議題做報告(記者溫于德攝)

2017/04/18 11: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今早舉行,將討論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與「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等3個主題。

今天會中也找來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就原住民議題做報告;另,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則提出具體改革方案要求「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改革方案指出,為避免民眾爭取社福補助與給付,提出免除民法扶養責任告訴,社會福利體系應建構民眾可負擔的社會福利服務,並依職權進行行政處分,但不該制定參考法院判決的裁定規範。

總會解釋,現代長輩爭取扶養人出面扶養,通常是因為無力繳交長照機構的照顧費用。不過,現行實務做法都是被社會局要求到法院取得民事訴訟判決書, 才能排除扶養責任,即「讓長輩成為低收入戶、進行公費安置」。也因此,造成各地方法院類似訴訟案量大幅增加,讓社會福利的爭議延燒到法院。總會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統計,自102年開始,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已超越離婚訴訟案件躍居家事案件數量第1名,到去年更是高達2911案。

總會認為,給付扶養費是一個有違訴訟常理,「希望法院判輸的家事案件」。目前情況是,老人為免費入住安養、護機構,會提履行扶養義務之訴訟卻故意輸掉官司,就能以公費安置入住,最後成為納稅人買單的現象。而且扶養義務人一旦免除扶養義務,安置機構就無法對扶養義務人請求支付安置費用。

因此總會認為,面對台灣現今高齡化社會現象,法律環境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與新的家庭結構所衍生的問題,司法審判實務應積極與社會福利制度、法規有所搭配。

改革方案同時也要求,針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與證人因溝通或認知能力受限, 顯著欠缺受詢、訊與受審能力者,除應盤點對象外,也應建立專業司法詢問人制度;且刑事訴訟過程中,若發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況, 司法相關人員應該要建立一套制度性規劃,將被告轉介至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被告社福需求並達到降低被告重複犯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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