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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簽約後想解約…仲介費得照付

法官認為解除契約時附有但書,就應依議內容執行,判林姓買家敗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解除契約時附有但書,就應依議內容執行,判林姓買家敗訴。(記者吳昇儒攝)

2017/03/12 09:43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男子透過房仲向蔡姓屋主購屋,依約將120萬元匯進履約保證帳戶中,蔡男先提撥35萬元作為仲介費。林男卻發現該房屋侵占他人土地,為求蔡男同意解約,協議只要歸還帳戶內85萬元即可,不足額由林男向仲介討回。仲介公司則認為,已幫蔡男完成服務,無法退款,林男只好對蔡男提告討錢,但被基隆地方法院判敗訴,再提上訴仍被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男透過某知名連鎖房屋仲介公司購買基隆市的房地產,事後卻發現,原蔡姓屋主有占用他人土地。林男萌生退意,想要解約但第一期的價金120萬元已匯進履約保證帳戶當中,三方協議必須返還履約保證中的現金,仲介公司也必須歸還買方的12萬元仲介費用。

林男向法官表示,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且契約上說明必須歸還120萬元,但是蔡男卻不願意歸還,其中35萬元仲介費,本該由賣家與仲介公司之間協調,與自己無關所以才會對賣家提出告訴。

仲介公司則主張,已幫賣家找到買主,完成委託銷售合約,要求賣家需支付服務費35萬,不應歸還,但林男的部分,最後未能履約,所以同意退還12萬元仲介服務費。

蔡姓賣家則向法官宣稱,買家惡意解約本來可以沒收他第一期的價金120萬元,是買家表示仲介費的部分,他再和仲介公司協調即可,只要同意解約就可以,才會配合解約,解約過程許姓地政士都在場協助,可以證明。

法官傳喚許姓地政士作證,許男則表示,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已支付120萬元,但先被仲介公司扣除一部分當作仲介費,專戶內只剩85萬元,有跟買賣雙方提過,帳戶內不足部分,應由賣方補足,但賣方認為若要補足這筆費用,就不想解約;經最後一次協調,林姓買家同意只要賣方出面解約,剩餘差額由自己找仲介公司索取,因而簽立解約協議書。

法官認為,依照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的約定,賣家必須歸還120萬元,但是雙方協調時,在許姓地政士作證的情形下,有協議支付給仲介公司的35萬元仲介費,由林姓買家向仲介公司追討,在有但書的情形下,應該照但書為主,故判林姓買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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