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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仍爽當律師 律師全聯會: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正達(圖右),被控栽槍及包庇走私案,上月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6月徒刑案定讞。(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正達(圖右),被控栽槍及包庇走私案,上月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6月徒刑案定讞。(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7/02/07 21:3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近年接連有律師在先前擔任司法官時涉案被判刑,卻因律師法的現行規定而仍能繼續擔任律師,引發爭議,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特地發表聲明,呼籲法務部速修律師法,禁止遭判刑確定的司法官轉任律師,「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

前檢察官王朝震因承辦立委方醫良之子方德福逃漏稅案,藉機收賄15萬,並為友人註銷交通裁罰,2010年被依貪汙罪判刑7年6月確定,王2014年假釋出獄後轉任律師,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因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須到當地的公會申請入會,經台南律師公會審查後,破天荒決議拒絕王入會。

王不服公會決議,提告要求同意入會,並求償每月5000元損失,台南地院今年1月6日判王勝訴,台南律師公會已決定提出上訴,律師全聯會今天的聲明也表示支持台南律師公會的上訴決定。

另一起案例是,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正達,被控栽槍及包庇走私案,上月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6月徒刑案定讞,由於陳擔任檢察官時期犯案,而非任職律師時期,因此律師公會也無法取消陳的律師資格。

律師全聯會指出,律師法對於律師定有充任的消極資格,但規範不夠周延完整,涉犯貪汙罪、行賄罪、侵占、詐欺、背信或妨害風化罪嫌等罪之司法官,於等待刑事判決確定期間,甚至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後,仍可利用消極資格的空窗期與低標準,立即申請加入律師公會,轉任律師,造成不適任或面臨汰除的司法官,仍可充任律師的不合理現象。

律師全聯會指出,長期以來,操守不佳、違法瀆職之司法人員,經常在面臨東窗事發之際,藉由轉任律師繼續躋身司法實務工作,律師公會每每礙於律師法規定「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入會」,而被迫接受這些操守、風紀大有問題的離職司法人員申請加入公會,執行律師業務。

律師全聯會聲明呼籲盡速修正律師法的長年漏洞,「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人民訴訟權益不是犧牲品」,要求增訂「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得停止加入律師公會申請之審查」、「有第四條不授予律師資格之情形,其已經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者,撤銷其律師證書」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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