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女兒出生證明 夫偽造妻簽名不起訴
2016/12/20 19:53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羅姓夫妻今年9月生下女兒,雙方談好女兒的姓名後,羅男10月獨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證明,因需要夫妻雙方簽名確認,羅男為求方便,直接代替妻子簽名,未料妻子知道後,認為不被尊重,竟氣得控告羅男偽造文書,但士林地檢署偵結,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表示,必須有損害公眾或他人要件,才能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本案例中羅男雖偽造妻子簽名屬實,但因出生證明上登記的女兒姓名,確實是夫妻2人的共識,並未損害到羅妻權利,故不構成偽造文書,因此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