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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口渴停車在車內喝 涉酒駕獲判無罪

警方進行酒測,執行取締違規。(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警方進行酒測,執行取締違規。(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6/11/24 18:5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男子被控於今年4月酒駕、酒測值0.91毫克,但他辯稱,當天他把車違停在巷口後,因口渴才在車內喝啤酒,雖有發動引擎、打警示閃燈,但沒有駕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李男有喝酒,被查獲時手放方向盤、發動引擎、警示閃燈、坐在駕駛座上,但無法證明他有駕車行為,判決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4月15日晚間10時許,李男被控酒後駕車,開到新北市蘆洲區中原路5巷口後停車,警員因他違規停車上前盤查,測出酒測值達每公升0.91毫克;李辯稱,他在該處停車,等妹婿過來開車時因口渴,才在車內喝啤酒,雖有發動引擎、打警示閃燈,但沒有駕車,至於酒是之前買好,放在車上,總共有一手共6瓶。

不過,檢警調閱李男所稱的路口檳榔攤監視器畫面、加上詢問員工,確認他當天根本沒有去買啤酒。但法官認為,這只能證明李男所稱下車買酒不實,況且他也說酒是之前就買好放在車內,當時想開車門讓員警看,但員警不讓他碰車,與處理警員所述相符。法官認為,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李男在道路上駕車,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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