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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偵結中信金、國寶兩大弊案 特偵組這樣說...

特偵組主任郭文東主持中信金弊案起訴記者會,起訴辜仲諒等人。(記者楊國文攝)

特偵組主任郭文東主持中信金弊案起訴記者會,起訴辜仲諒等人。(記者楊國文攝)

2016/10/05 10:46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中信金弊案及國寶案今天偵結,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辜仲諒妹婿陳俊哲、中信金老臣吳豐富、張友琛、張素珠、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國寶集團員工林桂馨等8人依違反證交法等罪遭起訴。

特偵組新聞稿

被告辜濂松、辜仲諒、陳俊哲、張友琛、吳豐富、張素珠等人侵占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 資產、背信及洗錢部分:

中信金控實際負責人被告辜濂松、辜仲諒等人,於 93 年至 96 年間共同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以中信金控旗下 中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資產公司)投資不良債 權之名義,利用被告陳俊哲、張友琛、吳豐富、張素珠等人擔任中信資產公司、CTO 公司及相關 境內、外公司之負責人、業務承辦人以及銀行帳戶有權簽章人 之機會,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 銀)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至被告辜濂松、辜仲諒等 投資之境外公司及被告陳俊哲、吳豐富等人名下帳戶或其他不 明帳戶內,以此方式操作共 13 次,總計侵占背信中信金控資 產約 3 億美元。

其中之著例為 94 年 7 月間,被告辜濂松、辜 仲諒、陳俊哲等人,為規劃投資大陸地區北京市順義區房產, 經被告辜仲諒指派下屬前往北京實地查訪後,即決定挪用中信 金控資產進行投資,其方式係先成立境外公司 Bel Air,再假 借投資境外公司名義,透過層層轉匯取得中信資產公司 2700萬美元,作為成立海外 PPG 公司之部分投資款,嗣於 97 年 7 月 2 日,再將該投資股權全數移轉至被告辜仲諒名下。事後竟於 同一日之內以 17 層轉匯資金假沖銷方式,藉以掩蓋其侵占犯 行。 二、被告辜仲諒、張明田以中信金控集團利益輸送予被告朱國榮,以達成合併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壽保) 之目的部分。

被告辜仲諒前於 102 年 10 月間即有意以中信金控併購台壽保,惟因台壽保法人股東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龍邦國際)之市場派大股東被告朱國榮反對而破局。

辜仲諒為達重啟合併之目的,遂於 103 年 12 月底至 104 年 1 月間, 透過被告張明田安排被告辜仲諒、朱國榮等相關人士見面化解 誤會,渠等私下達成協議,以下述金融交易方式,提供不正當 利益予被告朱國榮,作為被告朱國榮同意中信金控併購台壽保之條件:

(一)被告辜仲諒透過被告張明田指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人壽),於 104 年 2 月台壽保併購案核 准前,即以國寶集團所有之亞洲廣場大樓 2 樓房產承作擔 保放款提供資金,使國寶集團得以該資金取得龍邦國際經營權,以確保臺壽保合併案順利進行;俟金管會核准併購案後,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於 104 年 10 月復利用中信人 壽資金,以不合營業常規、違背其職務之方式買進該擔保 品,致國寶集團於 104 年不動產行情不佳之際,仍可順利 以超乎市場行情之新台幣(下同)15.6755 億元高價處分 該不動產,較其取得成本 5.77 億元獲利 9.9 億元,被告朱國榮因對國寶集團有實質控制權而成為最終受益者,造 成中信人壽超過 1.1755 億元之重大損害。

(二)被告辜仲諒於 104 年 2 月以其掌控之投資公司無息借款 2.3192 億元予被告朱國榮,使朱間接掌控龍邦國際經營權,以 確保台壽保第二次合併案順利進行。

(三)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於 104 年 5 月復以渠掌控之投資公 司借款 5 億元予被告朱國榮。

被告朱國榮內線交易台壽保股票及與被告林桂馨共同炒作 龍邦國際股票部分:

(一)內線交易臺壽保股票部分:

被告朱國榮於 103 年 12 月底至 104 年 1 月 22 日前某日, 與被告辜仲諒達成併購台壽保協議後,因知悉中信金控確定併購台壽保之重大消息,竟利用其掌控之證券人頭帳 戶,大量買進台壽保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 合約(Call Option)、認購權證,自 104 年 1 月 22 日迄 同年 5 月 7 日止,共買進上開有價證券計 2 萬 6105 張, 金額總計 4 億 8884 萬 6921 元,並多集中於同年 5 月間陸 續出清,至同年 6 月 3 日全數賣出,不法獲利 1 億 8326 萬 7581 元。

(二)炒作龍邦國際股票部分: 被告朱國榮、林桂馨為炒股獲利、提高股票質借額度及避 免股價下跌遭金融機構要求清償借款或補提擔保品,於 103 年至 105 年間之 4 段期間內,利用其向金融機構辦理 股票質押之借款、向丙種金主墊款以及前揭來自中信集團之資金,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或相對成交等方式 進行炒作、操縱龍邦國際股價,並有多日實際影響龍邦國 際股價上漲或下跌之情形,先後共計獲利 5800 萬 2101 元。

被告辜仲諒、陳俊哲、張明田、張友琛、吳豐富、張素珠 等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第 1 項後段、第 2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而犯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項、違反銀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而犯同法第 127 條之 1 第 1 項、保險法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後段、第 2 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1 項而犯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以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等罪。被告朱國榮、林桂馨涉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而犯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項、保 險法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後段、第 2 項等罪嫌,均依法提 起公訴。被告辜濂松因已亡故,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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