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繼承財產後想認祖歸宗 法官:不可以!
曾姓男子被叔叔收養為養子,但養父過世後,他想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收養目的是延續祭祀香火,曾男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可見有意脫免祭祀責任。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鹿俊為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姓男子被叔叔收養為養子,但養父過世後,他想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聲請終止收養被駁回後提抗告;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曾的養父沒子嗣,收養目的是延續祭祀香火,他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可見有意脫免祭祀責任,且他即使沒回復本家身分,也不妨礙對生母盡孝,若准終止對養父有失公平,裁定駁回。
據查,86年間,當時33歲的曾男被54歲的叔叔收養為養子,去年間,72歲的曾男養父過世後約半年,曾男就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認為,曾的養父無妻兒子嗣,收養是為延續香火,曾也以養子身分繼承遺產,況曾的生母還有5名子女可照顧,本案無急迫及必要性,如准許對其養父有失公平。
曾男提抗告指,養父收養他是為年老生病時,有人能照顧,且他扶養養父10多年,盡心盡力,雖非延續香火,但他仍會遵照傳統習俗,在養父死亡週年後,將牌位供奉家中祭拜,終止收養並無違背養父意願及社會常情。
曾男還指,生母已88歲,雖有5名子女,但3名女兒已出嫁,2名兒子經濟不佳,母親又身體狀況欠佳,掛心他還沒認祖歸宗,且本家兄弟姐妹都同意回復,法院若不准,恐造成他及生母一輩子遺憾。
合議庭調查,曾的養父沒子嗣,有7筆房產、土地遺產,由曾單獨繼承,曾雖自稱照顧養父長達15或16年,但當時養父才54歲,曾男沒提出養父臥床需人照顧證據,且他在原審時說,因養父沒結婚、小孩才收養,認定收養目的是傳承祭祀香火,曾男除享有遺產權利外,更應為養父處理喪葬後事及祭祀香火,以達慎終追遠及延續血脈傳統習俗。
合議庭認為,曾男在養父過世後仍有意維持收養關係,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等不及養父過世滿週年的「對年祭祀」責任,顯見他無慎終追遠之情,有意脫免養子祭祀責任,若終止收養,對養父有失公平,且其生母有5名子女,即使未回復本家的親子法律關係,也不妨礙他照顧生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