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跨海繼承榮民兄遺產 高院改判准並還骨灰
2016/09/09 13: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八旬單身榮民居潤生6年前在台去世,在中國的二妹居婦跨海訴請繼承居翁在台遺產、居翁和去世太太的骨灰等遺物,一審認定居婦提出的親屬資料中顯示,居翁年齡和在台資料相差2歲,返鄉探親合照時也獨漏居婦,判她敗訴;但高等法院查出,海基會驗證居翁親屬公證書中,居婦確為他的二妹,照顧居翁多年的張姓婦人也證稱,居翁曾提到在台和中國的出生日期相差2年,今改判退輔會應將居翁全部遺產共194萬多元、居翁和太太2人骨灰等遺物均交還居婦。還可上訴。
現年74歲的居姓婦人具狀指稱,其兄居潤生在99年間以81歲高齡去世,兄嫂則於96年死亡,並未生育,居潤生有2個妹妹,而大妹也已去世,因此身為二妹的她有繼承居翁遺產權,主張退輔會台北民服務處應將其兄的遺產200萬元、居翁和去世太太的骨灰等遺物交給她。
但退輔會台北民服務處指稱,中國籍的居婦主張有繼承單身榮民居姓老翁的遺產、骨灰等權利,但本案有多項疑點,包括居婦提出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中居翁的年生日期,和他在台登記的年生日,相差2年又1天,另外,退輔會資料中,居翁的中國籍親屬欄註記妹妹姓名不祥,且居翁多次返中探親和親人合照,卻獨漏居婦,因此拒絕將居翁遺產發還給居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