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開車撞人 父幫辯「對方車速快」
2016/08/30 09:1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女開車與騎機車的陳女相撞,雙方隨後為賠償金鬧上法庭;開庭時,劉父強力主張,女兒當時的交通號誌是黃燈,非紅燈,且事發當時,女兒開車已超過路口三分之二,加上陳女車速很快,才會發生車禍,對於陳女所提14萬多元賠償金,劉父認為不該賠,即使要賠,金額也不該如此龐大。
庭訊時,從事廣告企劃工作的陳女,已前往中國上海工作,由親戚張女代為出庭;張女仍強調,事發時警方所作筆錄,認為陳女無錯,因此求償金額未變。法官審酌後認為,車禍會發生,錯在劉女,二審判她需賠5萬3000多元,全案定讞。
民國103年10月11日中午,劉女開車行經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與敦化南路口,她說,當時見黃燈,且已過路口,趕緊加速經過卻被撞,認為自己沒錯。但這一撞造成陳女擦、挫傷,右手甚至骨折,送醫治療。雙方之後為賠償費鬧上法庭。
二審開庭時,劉父開口一直強調,女兒沒過失,即便有過失也是因對方車速太快所致,認為對方所提醫療費用、中醫推拿費、保健食品與醫療耗材、交通費用與精神撫慰金等,都求償無理。張女則未說太多,交給法院審判。台北地院認為,劉家父女抗辯無理,仍舊判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