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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時同居 分手時拿走零錢也算竊盜

感情好時同居,分手時拿走零錢也算竊盜。(情境照)

感情好時同居,分手時拿走零錢也算竊盜。(情境照)

2016/08/02 10:1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潘男與史姓女子原是男女朋友,且由潘男租屋兩人同居,平常兩人就把花剩的零錢存在床頭紙盒存錢筒內,感情好的時候,潘男把薪水都交給史女保管處理,可是去年8月分手,史女拿走紙盒存錢筒(內2000多元),其中1000元是潘男所有,史女被依竊盜罪判拘役10日。

判決書指出,潘男與史女約在103年間認識,104年2月史女搬到潘男承租位於西屯區之套房同居,潘男平常把每月薪資都交給史女保管處理,兩人如膠似漆,過著夫妻般生活,而兩人平常把花剩的零錢就丟進床頭櫃上的紙盒存錢筒內,但兩人還沒有結婚,財產基本上還是獨立分開。

而同年8月兩人分手,史女同月13日回到套房整理私人物品搬走,潘男下午返家卻發現屋內零亂,存錢筒有不見了,報警處理。

史女坦承拿走存錢筒及裡面的錢,也坦程內有1000元屬潘男所有,但潘男指控筆記型電腦內包還有1萬9千元也遺失,他回家時電腦包被丟在門外,史女否認有拿,法官反問你薪水都交給史女,為何電腦包還有1萬9千元?潘某說他一個月領兩次錢,這筆薪水是剛領到,史女並不知道有這筆錢,法官認為潘某並無證據證明確有這筆錢,無法證明是史女所竊,此部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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